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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惠州市均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查处你单位联阳电缆厂房建设项目拖欠工资一案(龙人社监字〔2025〕第6号),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龙人社监字〔2025〕第6-7号、龙人社监字〔2025〕第6-8号)。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龙人社监字〔2025〕第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龙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备注:以上法律文书已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并通过短信告知法定代表人。

  主办: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龙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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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惠州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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