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仓库出租信息 > 正文内容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总局新媒体、四川税务联合制作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1356468684613524678515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仓库出租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hangkuchuzu.com/index.php/post/7862.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