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物流企业新建物流建筑定性“民用建筑”问题的报告
“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物流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
近年来,随着国内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一批支撑制造业和商贸流通业的物流建筑项目(物流园/物流基地)相继投入建设和运营。这些物流项目的建成,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工商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功能支撑。发展现代物流业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由于安徽省人防办将物流企业的新建物流建筑明确定性为“民用建筑”(《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物流仓储区建筑项目定性的批复》(皖人防[2015]110号),见附件一),多年来安徽省物流企业的物流建筑必须配建人防工程,给物流企业的建设增加了巨大的建设成本,增加了物流企业负担,也间接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物流成本。
但全国各地如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江西、山东、四川、湖南、广西、福建、陕西、河南等十二个省人防办对物流建筑明确定性为工业建筑或非民用建筑,与安徽省政策截然不同。
我们建议安徽省人防办参照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做法,对物流建筑重新定性,对本省物流建筑给予非“民用建筑”的定性,不配建人防工程。
一、 “民用建筑”释义的法理依据
正确区分“民用建筑”不仅具有建筑技术及经济上的意义,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作为涉及法律层面的“民用建筑”概念内涵和外延需要科学、完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民用建筑”是具有内涵和外延的学术和法律术语,在很多国家标准和各级政府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准确定义。在学术界和社会大众也有共同的、普适的认知。
(一) 根据2013年国家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标准用包括关系明确工业建筑包括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仓库,见附件二。
(二) 根据2019年3月国家住建部发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标准用排除法将物流仓库排除在民用建筑范围之外,见附件三。
(三) 根据2015年05月国家住建部实施的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标准将仓库明确纳入工业建筑范畴,见附件四。
(四) 2016年国家住建部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中,“2.0.4物流建筑logistics building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物流建筑”与“民用建筑”的概念内涵完全不同。标准对“物流建筑”的定义与“民用建筑”的“居住和公共活动”属性完全不同,见附件五。
(五) 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建筑物分类与构成体系” 的普遍观点是“仓储建筑属于工业建筑分类”,也是社会公众普遍的共同认知,见附件六。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学术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民用建筑”的共同定义就是供人们居住和公共活动的场所。民用建筑无论如何分类都不包括经营性物流仓库,而物流建筑明确属于工业建筑。
二、 安徽省人防办《关于物流仓储区建筑项目定性的批复》(皖人防[2015]110号)的文件(见附件一)
文中以“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为由,认为“经营性仓储、物流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论其属何种用地性质,都应为民用建筑”的结论没有法理依据,也是不科学的。
1.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文,民用建筑的关键词是“包括…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这个定义是正确的。
2. 经营性仓储、物流等建筑虽然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但并不必然就是非生产性建筑。这种对物流建筑非此即彼的界定是不严谨的。
3. 从经济的角度,无论是专业物流企业仓库或者是工业生产企业内部的仓库都是属于经营性质,都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国家统计局《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国统字〔2019〕43号),对经营性仓储物流建筑界定位“民用建筑”没有法理依据。
4. 按照文中逻辑,只要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都是民用建筑,那么类似电视塔、发射塔这样的构筑物也就落入“民用建筑”的坑,就会导致逻辑混乱。
5.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以及相关标准,工业建筑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于传统认知,工业建筑不仅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也明确包括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仓库。很明显物流仓储建筑确实是属于工业建筑。
6. 作为省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到重大经济层面的术语应该保持权威出处,并与法律本义、国家标准,社会普适认知保持一致,与大多数省市对“民用建筑”的释义保持同步,必须科学、全面、完整、准确,无歧义释义“民用建筑”概念。
安徽省人防办将物流建筑定性为民用建筑,不利于物流行业结构性改革和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不利于放管服改革,不利于物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改,大大增加了物流企业建设成本,提高了社会物流成本。
三、 在我们调查的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江西、山东、四川、湖南、广西、福建、陕西、河南等十二个省人防办明确物流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见附件七
近年来,为了促进物流经济高质量发展,很多省人防办甚至省级人民政府纷纷出台了各种关于人防工程的规范性文件都明确将物流建筑作为工业建筑或者非民用建筑定性。此外我们通过与甘肃、新疆、吉林、辽宁、黑龙江等近十个省人防办官方电话联系咨询,得到的明确答复是物流建筑为“非民用建筑”。
而将物流建筑明确定性为“民用建筑”的省份,在目前14个省市人防办官网公开信息可查的只有安徽省人防办一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市对物流建筑要求配套民防工程(注意不是人防工程,术语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不是基于“民用建筑”定性,而是基于上海的特殊地位和《上海市民防条例》。
同一片蓝天、同一个国家、同一个《人防法》、同一个国家标准,不同省份对同一件事务的定性不同是不严谨的,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同一性,也直接关系到不同省份“放管服”改革的不均衡,影响到不同省份物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物流企业竞争的不平等。
四、 物流建筑已进入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时代
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源于几十年来物流对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特别是对电商发展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物流行业也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逐步过渡到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传统的仓库已经发展到各行业各企业依据大数据和各种业务分别设置中心仓、区域仓、中转仓、分拣仓、干支衔接仓、仓配一体仓、前置仓、终端仓、冷链仓等各种功能类型。仓库不再是简单的物品存储,更重要的功能是分拣、包装、配送等流通加工服务,是生产环节在流通流域的延续。
物流仓库的作业工具也从原来的肩扛手提、小推车等简单的劳动工具发展到今天的连续式升降机、往复式升降机、电动高架叉车、密集存储货架、立体高架、自动分拣线、AGV搬运机器人、AGV分拣机器人,以及智能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物流仓库的库房结构从过去的单层钢构仓库,发展到今天的多层混凝土框架结构,从小型仓库发展到大跨度大规模仓库,从库内高度不到5米的低矮仓库发展到高度达到12米的高架仓库。
物流仓库的作业基础从原来人工仓库通过互联网+、物联网+、5G+发展到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仓库。
以京东亚洲一号、菜鸟智能仓、顺丰自动分拣仓为代表的大量的自动化、智能化仓库已经是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加速商品流通不可缺少的国家物流基础设施。
此外物流仓库项目选址大都在城市外围的交通便利处,远离市区人员密集场所,属于货物密集区,且随着物流机械化、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物流建筑规模越来越大,不仅技术密集、资本密集,作业人员也越来越少。
由于人防工程的主要功能是在城市人员密集区为人员提供紧急状态下的掩蔽场所,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但随着物流建筑越来越现代化、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物流建筑配建人防工程不仅意义不大,而且极大增加了物流项目建设成本,增加了社会物流成本,且与人防工程所规定的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等本意不相吻合。
五、 在新发展格局下,物流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
在当前新发展格局下,国内物流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各级政府对以物流建筑为核心的物流园(基地)投资项目审核非常审慎和严格。没有至少几个亿的投资,没有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和先进运营模式的物流企业根本拿不到土地。
在合肥所有物流项目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0,决定了现在的物流建筑基本上都是二层及以上,消防等级在丙二类以上,大跨度、立体高架库、5G网络全覆盖,各种机械化,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要求地面载荷通常不低于3吨,跨度不低于8米,12米高的高架库极端点载荷甚至达到10吨。如果物流建筑定性为民用建筑,在这种载荷的仓库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设计规范,地面可能需要近1米厚度的混凝土作为承重,这是不可想象的厚度。这种载荷的物流建筑仓库目前已经是常态,在这种仓库下面修建地下室成本非常大,给物流企业带来极大的额外建设成本。
由于现代化物流建筑是为工业生产,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提供配套的综合物流服务,所以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于物流项目从来都是比照工业项目签约和享受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安徽省人防办参照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江西、山东、四川、湖南、广西、福建、陕西、河南等数十个省市人防办的做法,明确将安徽省物流建筑不再定性为“民用建筑”,为安徽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政策支持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安徽省人防办将物流建筑定性“民用建筑”的有关文件
(一) 2015年9月21日安徽省人防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物流仓储区建筑项目定性的批复》(皖人防[2015]110号)
“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厂房,以及给排水、空调、消防、供电、通信设施、专为储存原材料和产品而修建的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
三、经营性仓储、物流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论其属何种用地性质,都应为民用建筑”。
(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快递企业能否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事项的批复》
《关于快递企业能否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事项的请示》(阜人防〔2017〕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仓储物流、邮件处理中心等快递业建筑属于民用建筑范畴,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确因地质等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减免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三) 2016年9月安徽省人防办、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暂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防〔2016〕155号)“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2016-2020年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厂房主体、厂房的给排水、空调、消防、供电、通信等设施及为该厂房配套修建的存储原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包括:厂区范围内建设的直接为本厂生产服务的职工食堂、倒班宿舍、门卫用房、实验和检测用房、办公和研发用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以出售、出租或以对外经营为目的的居住、餐饮、办公、商业、教育、文化、娱乐、物流等用房。”
由于安徽省人防办将物流建筑明确定性为“民用建筑”,全省除工业企业仓库以外的所有物流企业的仓库等物流建筑均需按安徽省人防办规定配建人防工程。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中“民用建筑“释义
2013年国家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其中关于“建设工程”分类如下:
根据上述《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仓库均属于工业建筑范畴。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民用建筑”释义
2019年3月国家住建部发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取代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这是关于民用建筑设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其中“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在这个标准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不包括任何仓库和仓储设施。标准用排除法将物流仓库排除在民用建筑范围之外。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 中“民用建筑”释义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名录说明中指出“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作为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首次引入了“工业建筑”概念。
2015年05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中:
“2.1.41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1.42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2.0.4物流建筑 logistics building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
“物流建筑群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见附件二)。
可见“物流建筑”与“民用建筑”的概念内涵完全不同。
以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为例,“建造师”作为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14项)在每年职业资格考试用书《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物分类与构成体系”(第1A411011章),“工业建筑”条文内明确说明:仓储建筑是属于工业建筑分类。
建筑学术界对建筑物的分类的普遍观点,也是社会公众普遍的共同认知。
附件七:全国十三个省市关于物流仓储建筑定性问题的政策文件(文中链接均为各省人防办官方网站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玉兰大道与沣河路交口456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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