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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